屬於特別法人的是哪些?
一、屬於特別法人的是哪些?
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納入特別法人的這四類組織在不同意義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賦予它們以特別法人資格,體現了我國民法在處理民法與公法、政府與市場關係上的新考慮。特別法人中的機關法人及其機關法人的民事行為和民事責任,對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體資格、合同屬性、爭端解決渠道及其社會投資者的信心,都會產生影響。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二、法人類型包括哪些?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3、特別法人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有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在當代社會,現在法人機關它是分為不同種類的,而有一些是普通的法人,比如説最常見的是公司的法人非盈利性的和盈利性的,但是有一些是屬於特別的法人,這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地位是非常的特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法人就是屬於特別法人。
在我國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我國的法人團體組織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此時也是可以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劃分為不同的類型的,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何種組織的法人,都是需要符合法人成立所必須的基本特徵的,否則不能成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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