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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退錢的依據是什麼

實際上當公司的經營陷入了僵局,或者是小股東的權益因為一些實際性的因素有所限制的情形下,股東個人也有權利提出退股的這種請求的,但前提是退股不能是該股東私自操作的。而現在對於股東退股,在我國公司法當中規定的也非常的明確的,股東產生了這種想法以後就可以跟隨小編腳步來認識一下公司法股東退錢的依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退錢的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法股東退錢的依據是什麼?

在現有的公司法體系下,公司法股東撤資可採取兩種方式:

一為股權轉讓;二為減少註冊資本註銷股份;前者如對外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並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並備案;後者需召開股東大會,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如果是用第二種方案操作的,那麼要注意幾個問題,一公司資產如何核定,是否要求評估,因為公司本身的報表真實性一般不高;二你們公司退出必然涉及到B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的情形,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三辦理時間上的程序性問題,公司是否還有資金足夠退給你,注意避免先退出後發生公司無錢支付的情況,這樣就兩頭損失了。

二、有關依據:《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八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由此可見,公司法股東退錢的這種想法可以通過兩種方法得以實踐。現在比較常見的就是該股東把股份轉讓給其他人,但是也得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明確表決的,因為有時候公司實際經營困難想要退股的話,如果現在公司並沒有足夠的資金,在這種情形下想要退錢困難也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