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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表人告知時間有多久?

一、訴訟代表人告知時間

訴訟代表人告知時間有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因此,民事訴訟遞交起訴狀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當事人。

1、民事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2 、行政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3、刑事案件: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 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 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關於訴訟代表人告知時間,不同的案件的送達時間,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但是一般情況下是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告知的。另外,答辯狀的送達時間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一般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