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改革產生控股股東的標準是什麼?
一、公司股權改革產生控股股東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通過其下屬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財務公司以及相關各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監督財務公司規範運作,保證上市公司存儲在財務公司資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強制上市公司接受財務公司的服務。
二、相關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信息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範圍;
(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報告流程;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
(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
(五)對外發布信息的流程;
(六)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
(七)相關人員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職責與權限;
(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股權改革的過程中,一般就是涉及到商業上的股權變動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股權比例擁有超過50%的情況,就可以認定為控股股東,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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