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列席股東大會合法嗎?
一、監事列席股東大會合法嗎?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大會,這種行為是合法的。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是公司常設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又稱監察人,主要負責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執行情況以及相關的一些能力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二、監事會決議有什麼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祕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財務、公司的管理人員有監督權,公司應該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有效監督、檢查,若監事會發現公司管理人員有違法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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