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退出怎麼清算
股東退出怎麼清算
清算流程: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工作—提出清算的方案—進行公司資產分配—結束清算。清算之後,就可以辦理公司解散,以及到工商,税務辦理註銷業務了。
一個大的公司或企業,僅靠一個人是撐不起來的,巨大的資金需求便會壓垮一個人。因此,一般只要是一個公司或企業的成立都是會有股東入股的。所謂股東,便是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且享有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具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對各種重大事項具有各種主要的決定權,對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處理破產時的剩餘財產都有一定的權利。相應的,股東的權利與他所持有的的股票種類和數量有關。
一般情況下,股東是不會輕易退股的,因為那樣對於雙方來説都是不划算的。若要退股,一種是單個股東退出,轉讓股權給其他的股東或者新的股東,此種情況下,不需要清算,只要雙方達成協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便可。另一種是全體股東退股,這也就意味着公司或企業解散或者破產,則需要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首先對公司進行接管,清理公司資產並對公司的債務進行核實,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進行登記,然後再處理公司內殘留的未完成的業務,收取公司的債權,參與訴訟活動,處理財產,清償債務,編寫債務和資產清單,最後制定清算方案,進行實施,提交清算報告,依次辦理註銷登記。
相關法律《公司法》中第七十五條確認了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表決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按照合理的價格對股權進行收購:
1、公司在連續五年內有盈利並且符合分配利潤條件的,但是沒有向股東分配利潤;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股東大會表決一致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繼續經營下去的前提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若在會議通過的六十日之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股東可以在九十日之內向人民法院上訴。
除以上情形外,股東退股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而至於股東為什麼要退出,除了個別個人因素外,可能就是公司的問題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解散的原因:
(1)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現象出現或者公司在規定的章程內所開設的時間達到期限;
(2)由公司的股東們一致決定對公司留存的分配;
(3)公司違反章程規定被依法處置;
(4)法院根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決定公司的留存。
由此可見,若是單個股東退股,只需要雙方都達成一致協議並辦妥轉讓協議便可;若是全部股東退股,則是比較麻煩的,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然後完成公司所遺留的各種問題,最後才能上報註銷,這需要一定的時間與人力財力。以上,就是股東退出的清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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