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如何起訴?
一、根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如何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的起訴方式是以自己的名義書寫訴狀,然後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立案處理,緊接着就是參加庭審活動,然後雙方進行辯護,最終完成庭審。股權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法律屬性,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姓名及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選擇隱名出資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權的出資人,無權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隱名股東並不是實際出資人,也不是公司掛名的股東,一般來説隱名股東是不可以主張股東權利的,在公司中根本查不到對方的相應信息,所以説要做事情的話只能通過掛名股東來進行操作。只有公司股東才能要求公司在盈利情況下直接要求分紅,在虧損的情況下直接承擔虧損。
二、如何判斷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於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於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並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係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係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於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並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係的重要條件。
在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的公司他們的股東都是顯明的,也就意味着他們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一些生產投資的活動,但是也有一些股東,由於他們身份比較特殊,所以不能夠在公司當中經營,是通過隱名股東的形式來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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