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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效益最大化好不好?

一、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效益最大化好不好?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效益最大化好不好?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效益最大化好,公司價值有內在真實價值和股票市場評估價值之分,股票市場評估價值受投資者價值取向、估價模式等因素影響。行為金融理論模型及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股票市場對信息反應的有效性並不等於對公司真實價值的有效性。股票市場短期定價往往偏離公司真實價值(mispricing),高估或者低估。股票價格不僅反映公司內在價值,更反映短期投機因素。特別是在樂觀預期的市場上,公司真實價值在股票價格中的比重很小,公司長期持續發展能力和真實價值與股票價格短期表現並不一致。此時,價值最大化是基於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公司真實價值,而不是股票價格。巴菲特1988年寫給股東的信中指出,“我們不想使伯克希爾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最大化,我們希望公司股票價格以企業內在價值為中心的狹窄範圍內變動。過分高估或低估不可避免使外部股東產生與公司業務成果大相徑庭的結果。如果我們公司的股票價格始終反應企業真實價值,每一位股東在持股期間會得到大致等於公司業務成果的投資收益。”

我國的A股市場屬於新興市場,莊家操縱一度盛行,短期投機交易偏好的價值取向長期主導股票市場,流通股股東普遍偏好從短期交易中獲得資本收益,不看重現金紅利,熱衷於炒作概念和題材,不關注公司是否具有把增長機會轉換為實際盈利的執行能力,往往比公司管理層更樂觀其成企業投資計劃。儘管一股獨大、股權流通性割裂、圈錢等行為已被流通股股東和輿論視為惡行,但流通股股東仍然給予上市公司股票高溢價。A股市值與公司內在價值、經營業績、治理質量之間不存在普遍顯著的相關性,股票市場對增長概念的追捧超過了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關注。A股短期價格不能有效衡量公司內在價值。

即使在一箇中長期有效的股票市場上,投資者奉行企業內在價值投資理念。但由於公司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完備性以及投資者自身的評價能力約束,外部投資者不可避免會忽視公司很多對價值有影響的行為,也難以迅速理解公司投融資及紅利行為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股票價格短期表現同樣不反應公司真實內在價值(Jensen[2001])。其次,股票價格受多種因素影響,宏觀經濟,投資者情緒等,公司層次的因素只是其中一類。此時,最大化股東價值應該是公司長期市場價值,而不是短期股票價格。

此外,隨着股票市場深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外部投資者的價值取向都將多樣化,呈現類別公司和類別投資者,此時,不存在籠統的股東價值最大化。

二、最大化那類型股東價值?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分為內部股東(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外部公眾股東。不同類型的股東承擔的風險、責任、在企業價值創造中的角色不同,風險偏好、價值取向及利益並不完全一致,甚至衝突。例如,內部控股股東通常是公司價值的創造者和價值分配決策者,承擔更多的企業長期經營責任,屬於長期股東,關注公司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競爭、盈利能力。

企業不應該只是為了追求眼前的利潤最大化而存在的,最不能忽視的是公司的存在價值。如果忽略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即使在某段時間內的盈利非常高,但盈利最多的時候可能就是開始走下坡路的時候。” 而且,控股股東資產集中在單一上市公司,對公司經營風險暴露程度高。A股公司控股股東因股權不能在股票市場上流通,難以通過出售股權獲得現金投資其他資產來分散風險;外部流通股股東往往是價值評估者和價值分配方案的接受者,具有高度連續的流動性。而且,機構投資者的資產分散度較高,只有小部分投在單一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投資不同公司證券組合來規避單一公司的非系統風險。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關於公司的內部的一些事情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而公司在進行運營的時候,有一個總體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實現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整個公司發展的速度非常的快,那麼在年終的時候,股東也是能夠享有分紅的權利的,因此股東效益也會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