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抬頭和簽章分公司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抬頭和簽章分公司不一致合同是否有效?
1、原則上,這是一份有效合同。
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一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比如合同抬頭寫的是總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還有建築公司蓋項目部的章。但為防止糾紛,建議還是規範一下,合同抬頭名稱和蓋章名稱最好是前後一致。
2、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體不變,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後的公司承擔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名稱變更前的企業權利義務由名稱變更後的企業承擔。因此,只要主體是一致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企業來承擔。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事實上,合同抬頭和落款不一致本來就是很大的一個漏洞,在審查合同的時候,不應該出現這樣明顯的瑕疵。這樣本來就很容易引發糾紛,只能説一旦引發了糾紛,不會因為抬頭落款不一致,就單純的認定合同無效。最後簽字、蓋章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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