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有幾種召開形式
一、股東會有幾種召開形式
股東會會議共有兩種:一是定期會議;二是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召開的會議。臨時會議是一種不定期的會議,指在正常召開會議的時間之外由於法定情形的出現而召開的會議。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這就要求公司章程對定期股東會會議做出具體規定。臨時股東會會議是一種由於法定人員的提議而召開的會議。
提議的程序有三種:第一種是代表1/10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第二種是1/3以上的董事有權提議召開;第三種是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在確有必要時召開。法定人員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股東會有哪些職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定期股東會一般是一年召開一次,具體是什麼時間召開,這個可以由公司自行規定。若是臨時股東會的話,在出現法定情形之後,按照規定應該在2個月以內召開。這是《公司法》對召開定期股東會與臨時股東會時間上的要求。召開股東會往往需要對公司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不過並不是召開股東會就一定能夠作出相應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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