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條上蓋發票專用章合理嗎?
一、個人借條上蓋發票專用章合理嗎?
個人借條上蓋發票專用章也是可以視為合理的。任何公民只要他具備了一個當合格的當事人,在簽署雙方所認可的合同或者是其他形式的書面文字的時候,是一個合法的形式,並且雙方都表示這個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同時也沒有違反任何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大眾所認可的基本社會秩序的,那麼這一份合同,就是合法的有效的並且是受到我國的法律所保護的。
二、被迫寫下借條怎麼辦?
1、被脅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後,受害人應立即以受到“敲詐勒索”而報警,警方的辦案結果的調查結論可以作為解除欠條(借貸合同)關係的證據。
2行使撤銷請求權,受害者可以在一年之內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不過該撤銷主張,需要舉證借條的出具是受到脅迫,該證據比、較難以蒐集。
3、在對方提起訴訟時積極應訴,就出借人是否實際支付借款等方面予以抗辯。
三、借條怎麼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借條短小精悍,在日常民商事活動中經常使用。出具借條時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主體
要將債權、債務關係的主體表達清楚,即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注意“借”詞的歧意)要明確;自然人為主體時,應核對其身份證上姓名,條件許可時應在借條上抄錄居民身份證號;法人單位為主體時,應蓋上單位公章。
2、客體
數額單位要明確,數額應用中文繁體字書寫,分比應明確百分比、千分比、萬分比。
3、內容
表達清楚,注意避免歧義。應將歸還日期明確,如有利息約定,應寫明,否則依法視為無利息,如有違約金約定,應寫明。如有擔保人,應註明擔保方式,並寫明擔保人。
4、一式兩份
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蓋章,但現實中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
個人借條上蓋發票專用章也是合理的。針對簽署的借條如果沒有蓋章但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了簽字確認的那麼該借條也是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的,因此不是一定必須要蓋章才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蓋章會對借條的法律效力更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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