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票上蓋了財務章還能用嗎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2.07W
律師解析:發票上蓋了財務章就不能用了。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即蓋了財務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多蓋了一個財務章目前沒有政策規定不允許使用。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蓋財務章。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税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即蓋了財務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的發票符合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多蓋了一個財務章目前沒有政策規定不允許使用。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蓋財務章。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範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税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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