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有什麼形式
一、股東抽逃出資有什麼形式
抽逃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驗資成立後,抽逃其出資,但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行為。因新公司法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故關於抽逃出資的資金,僅指已實際出資到位的資金,對於股東認繳但尚未出資部分,不存在抽逃的可能性。注意抽逃出資和虛假出資的區別,虛假出資是指股東從未出資的情形。
抽逃出資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1、設立公司時利用過橋貸款作為註冊資金,待公司註冊成立後,將過橋貸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偽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歸股東個人所有;
3、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積金或者製作虛假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提走出資;
5、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二、股東抽逃出資要承擔的責任
1、行政責任
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需繳納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民事責任
(1)抽逃出資股東對其他股東承擔責任。股權平等是《公司法》規定的重要原則,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享有利益;而股東抽逃出資後仍享有權益,顯然是對其他股東利益的變相侵佔。在此情況下,已足額出資股東既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公司法》第3條之規定,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於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嚴格分離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前提,因此,股東在出資後又抽逃資金的,已經構成了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害,故公司有權起訴抽逃資金的股東,要求其歸還所抽逃的出資。
(3)抽逃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公司資產是實現公司債權人債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必然削弱公司的償債能力並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構成侵害;同時,抽逃出資也屬民事欺詐行為,公司債權人因股東的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理應獲得賠償。具體來説,
第一,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經營之前即將資本抽逃,使公司所餘淨資產達不到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應由股東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第二,在公司成立後,股東以各種方式抽逃資本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應當明確,由於抽逃出資是一種帶有欺詐特點的隱蔽性違法行為,其他股東通常並無過錯,加之,《公司法》第31條、第94條主要適用於股東虛假出資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資的股東不能清償時,不應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但其他股東同意或協助該股東抽逃出資的,則應當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和抽逃出資的股東一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刑事責任
抽逃出資的股東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時,可能構成抽逃出資罪和虛報註冊資本罪。
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不僅導致公司資本缺陷,損害到公司及公司其他認股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其欺詐性和隱蔽性使得公司在營運過程中,公司的信用病態膨脹,對公司債權人和市場交易安全及整個社會構成巨大威脅。所以如果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發現其他股東有抽逃出資的行為,一定要及時收集相關證據,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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