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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股東損壞隱名股東案由確定後多久開庭

一、顯名股東損壞隱名股東案由確定後多久開庭?

顯名股東損壞隱名股東案由確定後多久開庭

顯名股東損壞隱名股東利益的,開庭時間並無明確規定,法院確定了開庭時間後,開庭前3天會通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隱名股東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5、隱名股東出資的標的主要為貨幣、不以登記為產權轉移形式要件的實物、權利、技術等。

三、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前簽訂的協議滿足哪些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對於隱名股東來講,隱名股東一般都是通過顯名股東行使股東權的,顯名股東並沒有實質性的權利,而且,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簽訂的一般都有書面協議,顯名股東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履行應盡義務,違反約定損害隱名股東合法利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