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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需要行政外包是否是唯一外包業務

一、行政外包

私募基金需要行政外包是否是唯一外包業務

現在對於企業而言,有一種很省心的行政管理方法,就是把行政管理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給一個服務機構來完成,叫做行政外包。外包後,使管理者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去。

一個企業或組織把後勤保障的工作交由第三方機構來完成,即行政外包。

二、私募基金外包包含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依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第二條規定是指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

1、行政服務

行政服務或行政管理服務,目前並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證券公司經常將很多自身具有的諸如銷售運營、註冊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披露、合同起草、賬户管理等多種外包業務裝入《基金行政服務協議》或《基金行政管理服務協議中》。公眾語彙中也用基金行政服務代替基金外包業務。

2、基金銷售支付業務

依據《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包括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商業銀行和支付機構。

3、份額登記業務

依據《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從事基金份額登記過户、存管、結算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人的基金賬户、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認(申)購及贖回等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4、估值核算業務

依據《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從事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活動,其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信息披露,相關數據報送與報告,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法律法規或外包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5、信息技術系統服務

依據《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和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等服務。

6、投資顧問服務

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辦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是指為基金管理人提供證券、證券相關產品、期貨投資諮詢服務。

7、基金銷售業務

依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以下簡稱《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分紅、贖回(退出)等活動。

8、評價服務

依據《基金法》第九十七條、一百零六條,是指為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風險、基金收益、基金風格、基金成本、基金業績來源、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能力、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評價服務。

9、其他外包服務

依據《外包指引解答一》是指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風險管理、銷售後台系統、投資交易系統等服務,但應在滿足《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的相關要求前提下。

行政外包是一種更加方便的方法,這樣讓企業更有精力去面對競爭。除了行政外包之外,私募基金還有其他的外包業務,包括基金銷售業務評價服務等。外包業務是當今企業最常用的運作方式,能夠更好的降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