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在京設立分公司流程是什麼
一、外資在京設立分公司流程是什麼?
1、辦理分公司名稱核准;
2、辦理營業執照;
3、刻章;
4、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5、辦理税務登記證。另外,若法律法規等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設立人還需要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二、分公司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外資公司的組織形式與註冊資本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准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
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其行使職權。
其實,分公司的設立流程非常簡單,作為外資公司的分公司相關的業務活動,其實主要都是總公司決定的,而且分公司肯定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這也意味着總公司需要對分公司的營業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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