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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現金退還前股東款可行嗎?

一、用現金退還股東款可行嗎?

用現金退還前股東款可行嗎?

用現金退還股東款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是指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其它機構都由它產生並對它負責。股東大會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二節的相關規定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所以,股東大會是代表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層。是否可以用現金退還股東,取決於股東們是否同意。

二、股東大會可以做出哪些決議?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內容合法、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依據《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狀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該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年度股東大會應當提前20日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狀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緣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會議決議狀況:股東大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反對、棄權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佔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狀況。

5、簽署: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用現金退還股東,這個決定是否可行,並不取決於公司的領導層。而是取決於公司的營造着,股東們的意見。像這麼緊密貼切股東利益的事情,自然要通過股東大會來決定。股東大會可以決議很多事情,公司領導層應該充分接受股東大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