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有區別嗎?
一、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有區別嗎?
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有區別的,一般情況下,營業執照的註冊資本=實收資本,但也有時不等,説明企業股東未全部履行出資的義務。目前註冊資本制度是認繳制度,也就是説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工商局不需要驗資報告。
二、公司註冊資金認繳的注意問題
1、認繳時限並不是越長越好。認繳金額,認繳期限等信息都將對社會公佈,企業運營過程中,認繳期限太長會引起合作伙伴對公司誠信和實力產生懷疑;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力、經營規模和創業規劃來確定認繳期限,樹立誠信意識。
2、註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註冊資本“實繳”改為“認繳”,並不意味着註冊資本可以“只認不繳”,企業應在承諾的認繳期限內繳納完畢,同時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在交易過程中,“只認不繳”會影響公司的誠信度;監管部門會對企業進行抽查,如果企業未兑現認繳的承諾,主管部門將按照《公司法》進行處罰,並將其拉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甚至可能寫進全國聯網的“黑名單”,導致“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3、不花錢也能辦公司“認繳制”也是有額度的,“零元”肯定不能註冊,而且,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公司要維持基本運營,還需要場地、設備、員工等,不花錢也能辦公司是不可能的。
三、公司註冊資金認繳的好處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在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了全部的金額之後,註冊資金是與實收資金等價的,但是由於我國目前實行的法律規範,並沒有要求所有的股東,都必須要繳足,而是可以與公司協商之後,在約定的年限之內認繳,由此,實收資金一般小於註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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