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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公司經營範圍

1.文化藝術交流策劃,舞台藝術造型策劃,企業形象策劃,會議服務,展覽服務,各種廣告設計製作
2.文化藝術傳播策劃(中介除外),舞台藝術策劃,企業形象策劃,營銷策劃,企業管理諮詢,商務信息諮詢,平面設計與製作,會議服務,展覽與展示服務,禮儀服務,攝影服務,銷售服裝鞋帽,傢俱,玩具,日常百貨等木製品,塑料製品。(涉及行政許可,經許可經營)。
3.設計,製造,代理,出版各類廣告,文化藝術交流策劃(中介除外),會議服務,展覽服務,平面設計與製作,玩具銷售,工藝禮品,電子產品。
4.文化藝術交流策劃(中介除外),會議服務,展覽展示服務,企業形象策劃,舞台美術造型策劃,企業管理諮詢,營銷策劃,商務信息諮詢,平面設計與製作,製作,設計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傳媒公司經營範圍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