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有什麼區別?
我們經常把企業和公司混為一體,從字面意思覺得都差不多,其實他們之前不管是從概念上,模式上還是從範圍上都是不一樣的。其中企業的這個概念的範圍實際上要比公司包含的範圍多的多,所以説單從名稱上來看就會讓很多人都誤解企業和公司之間的區別,今天我們就來具體的瞭解一下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有什麼區別?
首先,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
《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法》第二條 【調整對象】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説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
第二説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係。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繫。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係。
最後,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不知道大家平時有沒有注意到,很多以公司命名的都是有限公司,而其他的都是企業,比如説個體工商户、公司旗下的分公司等,是進行生產和經營的這類都是企業,也可以這麼區分,公司是有法人的,而企業是有合夥人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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