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了能否要求返還投資出資?
第一個叫抽逃出資,抽逃出資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將本應屬於公司的資本抽逃,危害公司債權人以及其他股東的行為,這個行為構成了兩個結果,一個是民事結果,抽逃的股東應當對抽逃資金承擔出資的責任,同時對其他已經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這個違約的依據是發起人協議或者出資協議),第二個是刑事責任,按照我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股東對投入公司的資金進行抽逃的,嚴重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抽逃出資之所謂違法,是因為,抽逃的股東相當於沒有出資,卻擁有了股權,享有股權分紅,而且對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債務造成了嚴重的影響,有違市場公平和商業合作的秩序,因此,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第二個叫退出股份,也稱為退股,是指公司經營過程中,經營理念與部分股東不同時,允許股東請求公司回收股權並退還對應股權的資金的行為,注意,這裏指的是退還股權並折算成現金的情況,而不是當時投入了多少錢就退還多少錢,因為公司經營過程中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虧損,所以對應股權的價格也是變動的,按照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規定是賦予了股東退出投資的權利,也是為了保護小股東所設的法律,因為很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大股東侵害小股東的情況,為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必須允許其通過一定方式讓小股東退出公司。
第三種叫股權轉讓,股轉是市場經濟行為,不同於抽逃出資或者退股,抽逃出資是沒有出資卻佔有股權,退股是指股東退資除名,而股權轉讓是找了一個替死鬼,讓這個人幫你去承擔原先在公司的權利義務,因為股權本質上也是屬於一種商品,商品在市場上是允許買賣的,股權轉讓就是讓股權具備了商品的流動性質。
所以簡單來説,抽逃出資的股權,屬於假的股權,有股權之名卻沒有實際的資金支持,退股屬於股東要求公司退還出資並從股東中除名,完全脱離開公司。股權轉讓屬於找到第三人來替代你在公司中的地位,三個概念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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