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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是什麼?

一、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是什麼?

(一)只對依據法律規定登記為非法人形式的單位投資者穿透核查最終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此類情形不包括公司以及其他登記證明顯示為獨立法人的單位;

(二)穿透核查是指全面考察直接投資人的最終出資人,一直窮盡到最終出資人為自然人、公司等法人或前述第1、2和4類特殊合格投資者時為止。而合併計算人數是指,在穿透過程中,將每個層級的人數相加計算。

(三)已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還需要穿透和合並計算:該問題實際上可以再解讀為已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是否屬於前述第2類特殊合格投資者。穿透核查規則目的在於防止管理人通過設置多層結構規避合格投資者限制,而經備案的基金之合格投資者已符合合格投資者規定,不存在規避的情形,據此我們認為,經備案的合夥型和契約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目前,該觀點獲得基金業協會相關部門領導的認可。

(四)管理人對基金進行投資情形下的穿透規則:如基金管理人蔘與基金,且管理人為合夥企業(含有限合夥和普通合夥)的,則須穿透核查併合並計算;但如管理人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則對基金管理人不穿透核查。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二)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三)單位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綜上所述,私募基金公司在選擇投資者的時候,要從投資者承受風險能力及資產情況出發,運用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核查方法進行穿透核查。對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不能僅僅限於其投資金額,還要看結合整體情況考慮。只有確保投資者達到合格,私募基金公司才能對其出售基金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