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有哪些情形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有收益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那麼合夥人有哪些情形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呢?跟着本站小編的步伐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合夥人有哪些情形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合夥人是可以被除名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條規定: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
二、退夥有什麼法律效力
1、退夥人的合夥人資格喪失
無論哪種退夥形式,退夥的效力都是合夥人資格喪失。《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後果作了特別規定:
合夥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法人資格。但是,有些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換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給該繼承人(第50條)。
2、退夥人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
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退夥人對合夥虧損的分擔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其應分擔的比例分擔虧損。
退夥人應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退夥人在退夥前是合夥人,如果退夥後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不承擔責任,就加重了未退夥的合夥人的負擔,而且還可能發生利用退夥逃避合夥債務,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中,就合夥人除名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將合夥人除名,其實也就是將其開除出合夥企業。而在依照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將合夥人除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通知被除名的合夥人。而被除名的合夥人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就會馬上生效,將其退出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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