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賠償如何進行?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賠償如何進行?
離婚後財產糾紛賠償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若離婚當時對財產進行分割,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時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雙方簽名後由民政局加蓋公章;若離婚後欲對離婚前的財產進行分割,就需要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因辦理過房產户手續時有可能房管部門需要你們出具相關公證書才能辦理過户手續。
二、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裏,房屋問題對於普通百姓來説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複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的過户的手續,在此之前的話還需要對於學習方面的一些公證程序來進行處理,這也是屬於一種具體的情況。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相關問題並不是特別的瞭解,認為在夫妻關係結束之後,即使是關於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發生一些糾紛仍然是不能夠提出訴訟的,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惡意轉移等相關情況引發糾紛可以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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