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合夥聯營

合夥企業法全文細則

合夥企業也是一個企業,只不過合夥企業由多人建成,與個人企業不同,在一個合夥企業中為了使企業得以正常運轉,就需要制定相關的細則,那麼合夥企業法全文細則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本站網的小編進行了整理,供有需求的朋友參考。

合夥企業法全文細則

《合夥企業法》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夥企業的經營資格,規範合夥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夥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合夥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範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並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並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未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全體合夥人均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第十條 合夥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第十一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三條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

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以上就是對於《合夥企業法全文》細則的整理,在此小編建議在合夥企業的規定中,合夥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這兩種,這兩種合夥的規定也有出入。因此在辦理合夥之前,務必瞭解清楚這些細則,有助於企業的規範化,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