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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法人資格有嗎?

有限合夥企業法人資格有嗎?這是很多人疑惑的一個問題,比如,有人諮詢類似“合夥企業法人退股”這些問題,就是因為沒有搞懂合夥企業有沒有法人資格。要弄懂有限合夥企業有沒有法人資格,首先我們要弄懂什麼是有限合夥企業,什麼是法人。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相關內容。

有限合夥企業法人資格有嗎?

一、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組成,前者負責合夥的經營管理,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不執行合夥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相對於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允許投資者以承擔有限責任的方式參加合夥成為有限合夥人,有利於刺激投資者的積極性。並且,可以使資本與智力實現有效的結合,即擁有財力的人作為有限合夥人,擁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為普通合夥人,這樣使資源得到整合,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再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三、有限合夥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

根據前文我們知道,合夥企業的特徵有五: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賬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特徵有:

1、法人是社會組織。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1、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

2、有獨立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所擁有的獨立財產和經費是指依法歸法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歸它自己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規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而法人依法獨立承當民事責任,所以合夥企業不是法人,有限合夥企業當然也不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

以上是關於有限合夥企業法人資格的相關內容,全體合夥人應對合夥事務承擔民事責任,並不是由合夥企業獨立承擔。所以,不管是普通合夥企業還是有限合夥企業都不完全具備法人的條件和特徵。也就是説,有限合夥企業不是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