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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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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處理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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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處理辦法


    對於什麼是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對於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當如何處理,我國現行的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以及關於企業聯營和企業登記的法規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認為,認定股權轉讓無效即處理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時糾紛時,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並參照其他與《公司法》相關的行政規章,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進行綜合性審查。


    概括來講,一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注意的情形


    由於股權轉讓合同遠比一般的商品買賣複雜,而且國家為保障資本市場的有序運作,在法律法規中對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作出了較多的限制,對股權轉讓合同有效性的判斷要比一般商品買賣困難得多。不過,在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的諸多情形中,以下幾種情形是相對具有公司法趣味與色彩的,這些情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未履行原《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股東同意手續;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導致一方股東持有公司全部股權;股權轉讓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等。


    上述的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比較突出且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國有資產、外商投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而由法律法規予以特別限制的情形,雖也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但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為濃厚,因此,更多更常見的應該是考慮上述的幾種情形。

首先我們瞭解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類型是很關鍵的,只有瞭解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轉讓協議糾紛類型,才能夠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由於股權轉讓是一件相對複雜的問題,會面臨着越來越多的困難,需要我們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