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權轉讓税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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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權轉讓印花税
自然人股東直接進行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印花税;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繳納個人所得税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税費。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税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税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税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税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税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務機關按照避免重複徵收個人所得税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根據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税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自然人股權轉讓印花税的有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闡述我們可以得知自然人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不但需要交納印花税,還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候必須要交納上述兩種税,不繳納和減少繳納金額都是屬於逃税漏税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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