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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追償權管轄

股權2.31W
股權糾紛追償權管轄

公司經營的過程中,因為註冊資金、股東權利、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等方面的原因,都有可能產生公司糾紛!公司糾紛是指公司及公司相關主體之間發生的,以公司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有的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針鋒相對,最後搞得不歡而散。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儘量在律師的幫助下或在相關部門的調解下,找到合適的方式來坦誠、友好的解決紛爭。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追償權糾紛的追償範圍

保證人對於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説,主要來自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係,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託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為委託關係,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於委託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託關係中,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並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託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