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設機構有哪些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設機構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設機構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 【股東大會的組成與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 【股東會的職權】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八條 【董事會組成、任期及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任期】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在設立公司時,公司內部應該設立各種機構,這些機構行使的職權是不一樣的,比如董事會要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執行的都是股東會的決議,而監事會相當於公司內部的監管機構,負責對股東、董事等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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