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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設立分公司條件

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二、分公司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並且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跨省設立分公司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