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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不到位的股東責任有哪些?

一、註冊資本不到位的股東責任有哪些?

註冊資本不到位的股東責任有哪些?

(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明確,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於在認繳制下,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理論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長。

(二)、在公司破產清算時,未繳納的出資加速到期

1、《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認下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如果股東實繳的資本與公司經營規模和所需財產極不相稱,公司資本顯著不足,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就有可能認定股東濫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規避債務,將經營風險外化給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註冊資金認繳制優勢特點:

(一)、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複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註冊資本只要認繳了實際的金額,那麼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進行繳納,而對於股東如果沒有承擔到規定的金額那麼就會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公司在處理股東事情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公司法的條款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