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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待繳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一、註冊資本待繳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註冊資本待繳變更的要求是什麼?

如果股東不變,只是股份變化,只要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書面的變更決議,然後去工商部門去做變更登記;如果股東發生變化(增加、減少、更換),除了上述股東會決議之外,還應該有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增資協議、減資協議等;如果是增資,還需要辦理驗資;如果是轉讓,需要税務局出具完税證明;然後才能去工商部門變更。

二、註冊資本要求

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註冊資本

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註冊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

1.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 ——新《公司法》第26條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 ——新《公司法》第59-64條

3.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新《公司法》第81 條

2006年《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且沒有采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首期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實收資本驗資製為核准制,僅存27類金融相關企業仍需驗資註冊資本。

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範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

會議明確,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後,取消了公司設立的最低限額。

綜上所述,註冊資本代繳變更的要求其實就是需要按照規章制度來完善,如果只是資本變更而股東沒有變更那就需要召開股東大會進行相關的説明,大會後還需要相關人員制定會議的書面説明,這些完善後還需要上呈遞給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因此是非常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