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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分公司流程

一、名稱核定:
1、開辦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公司的法人資格證明:經工商行政管理局加蓋公章的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4公司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6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刻章憑工商局簽發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三、工商登記註冊:
1、申請報告:公司董事長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公司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4、總公司章程複印件及設立分公司的文件股東會議紀要。
5、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原件。
6、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產證複印件。
7、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蓋章)。
四、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辦理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1、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用A4紙複印並加蓋公章)。
2、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用A4紙複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個面上並加蓋公章)。
3、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用A4紙複印正面和反面在同一個面上並加蓋公章)。
4、行政公章。
5、如果是分支機構則需要上級機構有效代碼證複印件一張。
五、憑《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書》開設銀行帳户。
六、税務登記證(地税)
1、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場地租賃合同複印件。
4、財務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5、營業執照複印件。
6、驗資報告複印件。
7、銀行開户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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