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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和轉讓的區別

股權轉讓和股權變更有以下區別:
1、性質不同
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股權變更在公司法領域,是指股權歸屬發生轉移的事實狀態。
2、結果不同
股權變更是股東沒有變動,只是股份發生了轉變,假如公司有兩個股東,A股東將其持有的30%的股權轉給了B股東,這就是股權發生了變動。股權轉讓是股東發生了變更,就是A股東的股份轉讓給跟公司不相干的第三方(或者轉給了公司裏的任何一個股東)。
3、生效條件不同
股權轉讓必須在轉讓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後才生效,而股權變更必須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之後,才可以正式生效。
4、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權實行嚴格的限制轉讓制度。內部轉讓股權比較自由;對外轉讓股權實行嚴格限制,必須經全體其他股東的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該股權,在同等情況下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實行轉讓登記制度。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權相對簡單,實行自由轉讓。無論轉讓給內部股東還是外部投資者,都採取自由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變更和轉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