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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變更後的法律責任

法人變更後的法律責任
這裏法人應當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是作為組織的企業,法律賦予其擬製的人格,但作為擬製的“人”法人不具有自然人所有的意思能力和行為能力,必須藉助一定的自然人完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要實現者,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而法定代表人與法人之間是代表法律關係,代表權是由法律和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當然就是法人的行為。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