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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條例實施細則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税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税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説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説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税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税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説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説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個人所得税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