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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税滯納金

逾期繳納車船税計算滯納金的規定:
車船税按年徵收,一次繳納,納税期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對逾期繳納車船税的納税人,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和處罰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
滯納金=年應納税額×(5/10000)×逾期天數。

車船税滯納金

法律依據:《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税計税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 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 關税 消費税(三)納税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税車輛,申報的計税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税車輛的最低計税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税價格為國家税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税價格;(四)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主管税務機關參照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五)國家税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税價格的車輛,計税價格為納税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