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解散和清算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有企業解散清算期限
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單獨的針對國有企業結算清算期限的規定。
國有企業的解散清算應當適用《公司法》與《企業破產法》。但兩部法律對於破產清算的具體期限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只是對於申請破產、清算的一些程序需要的時間進行了規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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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散員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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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解散房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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