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舉新董事長
由董事會發起,持股超過50%的股東,或者是全體股東,召開董事會。
在很多法律體系中,任命和解除董事都要經過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投票表決。董事可以因為辭職或者去世而離開。在一些法律體系中,董事可以被其他董事協商罷免(在一些國家,這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國家,則沒什麼限制)。
一些司法權也允許董事會直接任命董事,來填補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現的空缺,或者作為現有董事的補充。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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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開的程序
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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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是否必須是股東
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並罷免,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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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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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
我國《公司法》第32、33、35、38、102、103、110條股東權利進行了表述: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部分:一、股東財產權: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2.股份轉讓權;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4.優先認購新股權;5.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二、股東管理權1.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