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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廉潔購銷協議

醫療器械廉潔購銷協議

發生糾紛的時候,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就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醫療糾紛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而規範醫療行業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國家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醫療糾紛法規是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瞭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解決好醫療事故糾紛,防止在發生後續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藥品及醫療器械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本條是關於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的規定。

藥品、消毒製劑和醫療器械屬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患者作為消費者,在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因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缺陷造成損害的,有權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醫療機構給患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從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在輸血過程中發生的損害,還是血液提供機構違規採集血液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抑或醫療機構因過錯致使患者受到輸血損害的,醫療機構都應當承擔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缺乏明確的規定,患者在受到損害後,有關單位互相扯皮,導致患者四處碰壁,維權無門。《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患者既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同時規定,如果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後,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類似“大頭娃娃事件”、 “齊二藥事件”和“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等法律難題,將隨着《侵權責任法》的正式施行成為歷史;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這一規定,將使不法藥品、消毒製劑、醫療器械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受到重創,有助於緩解醫患糾紛,促進醫患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