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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協議書

出國留學協議書

出國留學協議書

(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簡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託本單位(姓名)為代理人與(單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  (簡稱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國留學,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條 甲方派遣乙方以  身份赴  國留學,期限為 年 個月(自出國 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甲方指導乙方制訂具體的留學計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學內容是: 

乙方須達到的留學目標為: 

第四條 甲方在乙方出國留學期間,指定(姓名、單位、職稱) 

對乙方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留學期間在國內的直系親屬,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第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保證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 

乙方為(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 

出國置裝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出國國際旅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 

國外學習生活費(金額)、醫療保險費(金額)及支付辦法: 

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國內的工資:(照發或不發); 

回國休假待遇(提供回國旅費或不提供);其他待遇: 

回國後的經費結算辦法(包括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取得外國資助的結算法):

第七條 甲方在乙方回國後,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並積極創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發揮乙方的作用。 

第八條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在國外努力完成學業,並按期回國服務。留學期間每 個月向甲方報告一次學習情況。

第九條 乙方抵達留學所在國後,一個月內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報到。乙方在國外期間,保證遵守中國法律和中國對出國留學人員的規定,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十條 乙方無論因何種理由中止、延長留學期限或改變留學內容,均應至少提前三個月通過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 乙方留學期滿回國後,應在一個月內向甲方報到,按甲方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第三條的規定,向甲方提交書面的留學總結、學術報告(或科研論文、科研成果報告)。 

第十二條 乙方有責任回國後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縮短工作年限,由甲方決定。 

第十三條 甲方在認為必要時,有權決定將本協議書的副本經由我駐外使、領館提交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 

第十四條 甲方違反本協議書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要求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責成甲方執行本協議書,賠償損失等。必要時,乙方可向中國的司法機關起訴,追究甲方的法律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書時,甲方將根據乙方違約情況,對乙方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或停止公費待遇,或停薪留職,或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必要時,甲方可將乙方違約的事實通知乙方留學所在國的有關部門或個人,或向司法機關起訴,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經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務) 

為乙方出國留學的國內保證人、保證乙方執行本協議書。保證人須與乙方經常保持聯繫,每半年向甲方介紹乙方執行協議書的情況;如乙方違約,保證人須認真協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責任。在乙方違約而保證人又未履行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保證人須承擔本人經濟收入能承受條件下的經濟責任。 

甲方與保證人因保證事項而發生糾紛時,經雙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裁決。 

第十六條 本協議書自公證之日起生效,簽字各方保證遵照執行。有效期限至本協議書第十二條規定的工作年限期滿時止。 

必要時,經甲方、乙方、保證人三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書進行修改或補 

充。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兩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證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