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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婚慶禮儀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

黑龍江省婚慶禮儀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

黑龍江省婚慶禮儀行業消費爭議解決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婚慶禮儀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黑龍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婚慶禮儀服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慶禮儀服務,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婚姻慶典、禮儀主持策劃、現場佈置以及提供婚禮設備、技術服務、婚車、婚宴等項的有償服務活動。

第四條 消費糾紛的處理,必須遵循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婚慶禮儀服務實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本辦法是實行承諾的最基本要求。鼓勵經營者制定高於本辦法的承諾。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已經做出的承諾。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本辦法責任規定,不具備履行本辦法責任的經營者,不得從事婚慶禮儀行業服務。

第八條 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應當懸掛在店堂醒目處。且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便於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九條 從事婚慶禮儀的主持人、攝影攝像師、策劃師等人員應具備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經營者接受消費者委託時,經營者應提供詳細、真實的信息。同時應建立消費者檔案並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婚慶禮儀服務合同。婚慶禮儀服務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內容主要包括:服務項目(總體策劃、婚禮主持、婚車使用、攝影攝像服務、化粧服務、婚宴、其他約定項目等)、服務費用、權利義務、合同期限、服務變更約定、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後,經營者和消費者就服務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變更合同的約定,須經消費者同意,書面確認,並承擔因此而給消費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消費者變更合同的約定,須提前通知經營者;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的應經書面確認。協商不成的,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處理辦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章 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婚慶禮儀主持人、策劃師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策劃師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時間與消費者當面商談儀式流程與細節,並根據商談的結果出具文案。

2.主持人應當於儀式當日早於合同約定的時間到達現場,並做好事先的準備工作。

3.主持人應使用文明健康用語,不得使用低俗的語言。

4.主持人在儀式當日比合同約定晚到現場,影響了儀式進程的,則由經營者在合同約定的婚禮主持人服務費用額度內一倍賠償。

5.主持人在儀式當日由於生病、意外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該婚禮主持人不能前來的,應由經營者提供不低於合同約定價位的婚禮主持人供消費者選擇,確保儀式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婚車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經營者未能履行向消費者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時,應當退回合同約定車輛的費用並按當時市場價格賠償相關合理費用。

2.經營者延遲履行向消費者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時,應當賠償經濟損失。

3.經營者原因變更消費者預定車輛的,應提前15天通知消費者,並與其協商。若雙方協商意見一致,則按協商辦法執行;若協商不成,經營者應當按原預定車輛費用的120%支付消費者另行租賃合同預定車輛的費用。

第十七條 婚慶禮儀攝影、攝像及婚紗影樓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在婚慶禮儀攝影、攝像服務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依照《黑龍江省攝影業消費者權益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經營者過錯使婚禮攝影、攝像末達到合同約定效果,而又無法彌補,消費者要求精神賠償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八條 婚慶禮儀場地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儀式當日酒店場地佈置的,經營者未能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合同約定場地的佈置,應當按消費者要求重新佈置場地。影響儀式進行的,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消費者一倍費用。

2.經營者原因造成婚慶用品未到位,影響儀式進行,由經營者負責賠償消費者租賃用品費用的一倍。

3.婚禮當日經營者在遞送蛋糕的過程中,蛋糕遞送誤時或蛋糕嚴重破損,使婚慶儀式無法正常進行,由經營者按照蛋糕費用增加一倍賠償。

第十九條 化粧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婚慶活動中使用美容化粧師應具備職業資格證書。

2.美容化粧師在工作中應主動介紹化粧程序,注意徵求消費者意見。 

3.消費者與經營者約定婚慶活動中使用化粧師的,未徵得消費者同意擅自更換化粧師,則由經營者退還美容化粧費用。

4.在婚慶活動中如美容化粧師擅自離開或未能完成婚禮任務的,由經營者退回消費者美容化粧費並賠償相應的損失費。

第二十條 婚宴服務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經營者應嚴格遵照婚宴合同的內容,按照雙方約定的程序及要求,安全、有效、及時地完成各約定事項。

2.消費者預訂婚宴時,消費者自帶煙、酒、飲料,必須符合國家生產標準。雙方要簽訂書面協議,在簽訂書面協議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3.經營者違反約定,消費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由消費者選擇要求經營者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或者根據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經營者給予一倍賠償。

4.經營者對其提供食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消費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損害,經有關部門鑑定屬實,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進行賠償。

第二十一條 簽訂合同後單方違約責任:

1.服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消費者根據標準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

2. 經營者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消費者還有其他損失的,經營者應當賠償損失。

3.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消費者給付定金的,不履行約定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經營者收受定金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在服務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不承擔責任: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一方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應及時通知對方,在影響的範圍和期間內免除責任。

2.由於消費者自行承擔的服務項目出現過失造成婚禮過程與合同約定不符的。

3.由於交通管制等因素造成婚禮延誤的。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

第二十五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後,經營者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本辦法的規定處理消費糾紛的,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申訴,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對拒不執行本規定的經營者,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消費者協會負責制定和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O一三年 月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