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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已出有必要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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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書已出有必要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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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是我們誰也不願意看到的,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責任認定是要根據事實調查來確定的。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書已出有必要申訴嗎?如果當事人對已出的交通事故責任書不認同,則可以在有限時間內提出重新認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進行具體的解答。

一、有關規定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在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交警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於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等處罰裁決後,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不服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可以申請向交警大隊上級機關複核,但是改變的概率不是很大,一般都是維持;如果複核無效,可以在交通賠償訴訟中提出證據,讓法庭對責任認定書不予採納。如果單純因為不服認定結論而對這個認定書提起訴訟,法院是不受理的,法律上這個認定書是作為證據在使用,法院不會受理該類訴訟。

1、 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反應,上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確實存在錯誤,可以撤銷,並責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法規,如有當事人對已出的交通事故不認同,是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出重新認定的,但如果是單純不認同認定結果的,有關部門有權利不予理睬。以上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書已出有必要申訴嗎的為題的解答小編為您介紹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