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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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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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仲裁時效
土地仲裁時效:所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中當事人的請求權均作為債權請求權對待,參照民法通則有關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確定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對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由駁回當事人申請的,當事人可否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實踐中存在模糊認識。
法律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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