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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通用版合同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通用版合同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通用版合同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本站網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範本。歡迎閲讀與參考!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編號: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五、質量標準________年月( (元); 元)。 計劃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質量標準: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發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生效。 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發包人: 住 所: (蓋單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____月 委託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簽字)____日 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 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 紙,包括配套的説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 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
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 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 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
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____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 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____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____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 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____市 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 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 嚴格的標準為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 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 滿足施工需要時,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 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 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
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 理。
7.
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 進行設計交底。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 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
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
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
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 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
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 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 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 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 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 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 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 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 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 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
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應為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 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
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 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
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 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
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 規定,貫徹__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 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 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
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 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
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約定的授 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 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 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 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為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
1.2 實際進度與第
10.
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 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響。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
10.3 開工
10.
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
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 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
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 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
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 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執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 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
1. 工程質 量 1
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 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
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 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
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 查 1
1.
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 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 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 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 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 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2. 試驗和檢驗 1
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 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
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 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
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 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 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 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 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
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2 除 1
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 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説 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核。
(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 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
5.變更 1
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
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
6.
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 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 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 專用合同條款。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
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核 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 共同複核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 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核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 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核的,承包人報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為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 度款。 1
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驗收 1
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 告。 1
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 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 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為工 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 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 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 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
1. 結算 2
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 2
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內完成審核並報送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並由監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
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 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
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 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 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 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
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 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為發包人違約。 2
4.
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 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4.
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
4.2 承包人違約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為承包人違約。 2
4.
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 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 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 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 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 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5. 索賠 2
5.1 發包人索賠 2
5.
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 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 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 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 執行。 2
5.2 承包人索賠 2
5.
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 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5.
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長的工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
6. 保險 2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
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 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説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
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 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 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 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 方承擔。 2
8. 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
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 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 列一種方式解決:
(1)
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 限: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 發包人代表職務: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授權範圍: 其他事項:
8. 監理人
8.1 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
9.2 項目經理姓名: 授權範圍: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
10.5 工期延誤
10.
5.1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 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為: 1
1. 工程質量 1
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
1.
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 1
4. 材料和設備供應 1
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 1
5. 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2 本合同價格採用 1
6.
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 計量週期: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 1
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 1
9. 竣工驗收 1
9.1 竣工驗收條件: 1
9.2 竣工驗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場: 2
1. 結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 2
1.2 監理人完成審核期限:發包人完成審核期限: 2
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 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保修期起始時間: 2
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月。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4 逾期付款違約金: 2
5. 索賠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 2
6. 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 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2
8. 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第一種:將爭議提交
(2)
第二種:依法向 2
9. 補充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