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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分包合同

施工總承包分包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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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如何分包

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須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體結構的任務,分包人必須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分包只能發生一次,禁止再次進行分包。《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