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嗎?
在生活中,購置房產,辦理房屋房產證的時候,由於出資比例不一樣,我們有時候會對房產證的名字前後順序有所爭議,在法律上,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嗎,會影響持有人的權益嘛,會有很多人這麼問,就這些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詳細請閲讀下文。
一、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嗎
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排在前面的是持主產權證的人,排在後面持共有權證。責任和權屬上的分別體現主要是看你們的共有權性質:
1、共同共有:共有人之間不區分所佔共有份額的比例,權力責任相等;
2、按份共有:區分比例,例如甲持有該房產60%共有權、乙持有另外40%共有權
只要是共有房產,那麼任何單方是不能單獨處置該房產的,所以從規定來看,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但是隻要是共有財產,任何一方都是沒有權力擅自處理房產的。
如果是共同共有,不論何種關係,房產證名字先後不影響產權歸屬,所謂户主和共有人權利不平等之説無任何根據。對房產比例另有約定的除外。非夫妻關係從共同共有產權變更為比例形式,除變更為各自比例50%以外的情況均需繳納税收。因為共同共有在一定意義上等同各擁有50%,這種情況只需申請做變更登記。如雙方比例變更為不均等狀態,視為一方將自己所擁有比例的一部分或所有轉讓給另一個(幾個)共有人,需申報納税。如果雙方為夫妻關係則均視為產權變更,無需納税。
二、房產證共有人相關法律規定
(一)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取得法律直接保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數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領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已明確了共有人應當領取《房屋共有權證》,以法規的方式作為共有人的強行法律義務。《房屋共有權證》為房屋權屬證書的一種,《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具體規定的共有權證書的申請程序及效力。即共有人可以通過申請取得共有權證,以昭示於天下,保護自己的權益。從法律角度,共有人一旦取得《房屋共有權證》,即取得了該房產的物權。
(二)其他共有人仍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權益。《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所以共有財產的夫妻一方作為抵押人因違反《婚姻法》而侵犯另一方的權利,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依據《婚姻法》向抵押人提起侵權賠償之訴。綜上所述,有關法律規定的需經共有人同意,該“共有人”指的是善意第三人根據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已登記確認的房地產權證書上的共有人,而非因婚姻或繼承等關係取得房地產的共有人。
以上就是房產證名字前後有區別嗎的相關內容,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們可以明確的知道房產證名字前後排序是有區別,但是並不能因為此區別就影響雙方的權益。這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只要房屋產證是共有,不論何種共有,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力擅自處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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