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限時搬離的規定是什麼?
一、租房合同到期限時搬離的規定是什麼?
租賃當事人對房屋租賃期限沒有約定,依照法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承租的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對於説半個月搬離期是否合理,一般情況下半個月屬於正常期間。
租賃合同成立後,租賃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出租方應提供符合租用功能的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應按時支付租金。租期屆滿後,除有約定外,出租方拒絕續約的,承租方理應退出並交還租賃房屋。如承租方在租賃關係終結後未及時騰退房屋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此類違約責任應包括但不限於按原租金標準向出租方支付房屋使用費等。其在租期結束後繼續佔用租賃房屋的行為亦違反了法律規定。首先發給承租人書面通知,要求其限時交還房屋,如果對方拒不接受,可以要求街道辦事處和物業一起送達或者公證送達,如果承租人仍然不願意搬出則可提出侵權之訴,要求其返還房屋。
二、一般情況下租房違約金的計算
1、目前一般違約金的數目為半個月或者一個月租金,也或者押金的數目,也有支付租金的20%的説法。如果雙方在租房合同上明確有規定違約繳納多少違約金依照合同裏面的規定的金額來進行違約金的賠償。
2、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租房違約金額的,雙方可以互相協商,並按照約定好的違的違約金繳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3、根據市場價格來決定違約金的多少。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租賃房屋的情形的,如果是租房合同未到期的,雙方仍然要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來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於房東毀約的行為,是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處理的,需要明確的是,即使是房東需要將已經租賃的房產進行出售的,也是不可以違反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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