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業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對於物業糾紛類型有哪些?
對於物業糾紛類型有:
1、物業管理費糾紛。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2、物業合同簽訂的糾紛。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託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託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3、公共配套設施權利人不明確的糾紛。
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説,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4、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的關係糾紛。
解決方法:人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後,也就是説小區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且交付使用已經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是怎麼樣的?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4、投訴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9條,向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業主通過以上四種方式仍無法解決糾紛時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6、更換物業公司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對於物業糾紛的類型是需要根據不同的物業糾紛原因而定的,具體情況可以利用民事訴訟來進行解決,另外,如果涉及到物業存在侵權或者造成了業主的嚴重損害的,達到立案標準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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